“这50棵补种的黄山栾树都已成活,尽管还不高,但已稳稳扎根,长出了绿叶。”日前,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查看院(下称“南通开发区查看院”)查看官和社区工作人员,再次来到辖区林枫路查看被大火焚毁后补种的行道树状况。这些新种下的行道树是用该院处理的一同风险作业案的补偿款补种的。

  2024年4月,没有运营汽油、风险货物运送相关资质的石某,从山东省东营市一家化工厂购买汽油,招聘崔某驾驭槽罐车将汽油运送至南通市。同年4月11日,石某再次将购买的22.96吨汽油交由崔某运送,崔某抵达南通开发区后将运油槽罐车停靠在林枫路。次日清晨,石某驾车前来卸油。在卸油过程中,因油蒸气遇静电引发火灾,导致邻近沥青路面、行道树等市政设备被不同程度损毁,连同汽油和槽罐车在内涉案财产丢失合计40余万元,其间市政设备丢失5万余元。2024年8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风险作业罪对石某、崔某立案侦办。

  2025年8月,该案被移交至南通开发区查看院审阅查看申述。根据刑法中关于风险作业罪的相关规定,该院确定石某涉嫌犯罪,而驾驭员崔某有没有风险货物运送资质成为影响定性的要害。

  讯问笔录显现,崔某提出自己有风险货物运送证,但卷宗中没有相关根据资料。为此,查看官引导侦办人员做补充侦办。

  经查,崔某不仅仅具有运营性路途货物运送驾驭员、路途风险货物运送驾驭员从业资历,其驾驭的槽罐车地点公司也具有从事风险货物运送资质,槽罐车也在审验有用期内。对照风险作业罪相关规定,崔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鉴于此,经查看机关赞同,侦办机关撤回了对崔某的移交审查申述。

  查看官介绍,该案中,崔某在未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的状况下施行卸油遭受静电是火灾产生的直接原因,所以崔某虽不构成刑事犯罪,但其仍要承当对应的民事、行政职责。经查看官释法说理,石某、崔某一起补偿5万余元市政设备丢失,用于树木、草坪补植。在催促二人承当民事补偿相应的职责的一起,南通开发区查看院依法向公安机关制发查看意见书,主张公安机关对崔某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理。2025年12月19日,公安机关决议对崔某行政拘留七天。同日,该院以石某涉嫌风险作业罪向法院提起公诉。鉴于其具有自首、补偿市政丢失等情节,同年12月31日,法院判处石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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